救助政策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关爱未成年人志愿者工作意见
为凝聚社会力量,逐步构建对未成年人开展关爱帮教保护和犯罪预防活动的社会化格局,形成全社会关心、保护、帮教未成年人的合力,建立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关爱未成年人志愿者队伍,为加强志愿者队伍管理和推动活动有效开展,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根本目标,针对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特点,引导、鼓励广大志愿者以志愿服务的方式参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探索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新途径、新方法,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未成年的良好氛围,着力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良好社会文化环境。
二、工作原则
志愿者在开展工作时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坚持教育保护与帮抚救助相结合,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坚持自愿参与与定期考察聘用相结合,扩大志愿者覆盖面;
(三)坚持积极履职与注重实效相结合,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三、活动开展
关爱未成年人志愿者应当在志愿者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关爱未成年人工作。
(一)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宣传和警示教育。自主或者配合检察机关在学校、村、社区等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增强广大青少年的遵纪守法意识。
(二)开展未成年人法律、心理咨询。自主或协助关工委、学校、检察机关为未成年人开展咨询,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意见建议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知识、方法、技能。
(三)普及未成年健康成长和安全保护知识教育。通过个别面谈、团体辅导、电话咨询、网络咨询、心理危机干预服务等方式,宣传普及心理健康和安全知识,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四)关爱未成年人志愿者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全区关爱未成年人志愿者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安排关爱未成年人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关爱未成年人志愿者日常活动的规划、协调、指导等。
(三)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由全体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五、制度机制
(一)建立公开选聘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期选聘关爱未成年人志愿者。明确关爱未成年人志愿者必须具备的条件,严格选聘程序,对参加选聘的关爱未成年人志愿者候选人,坚持由关工委、检察机关和志愿者单位共同审查把关,注重关爱未成年人志愿者的代表性、先进性和专业性。
(二)建立教育培训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关爱未成年人志愿者进行反法律法规和青少年心理咨询知识、工作方法和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关爱未成年人志愿者开展关爱未成年人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保障激励机制。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关爱未成年人志愿者工作的保障,为关爱未成年人志愿者开展关爱未成年人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四)建立日常管理机制。建立关爱未成年人志愿者档案;实行关爱未成年人活动备案制度,及时记录志愿者开展关爱未成年人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时间和活动内容,实现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活动项目的有效衔接;建立关爱未成年人志愿者工作日志制度;建立微博、QQ群、微信等形式和载体,构建关爱未成年人志愿者工作交流平台。
(五)建立关爱未成年人志愿者工作效果评估制度。根据关爱未成年人志愿者工作备案、工作日志和调查走访的情况,每年对关爱未成年人志愿者工作进行一次效果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志愿者单位反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要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开展关爱未成年人青年志愿者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志愿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志愿者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配合协作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及时通报关爱未成年人志愿者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积极参与,严守纪律。关爱未成年人志愿者要积极参加志愿活动,不得利用关爱未成年人志愿者的名义,从事与关爱未成年人志愿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借关爱未成年人志愿活动之机为个人、亲友谋取私利。
(四)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充分运用多种途径,及时宣传关爱未成年人志愿者工作动态,普及关爱未成年人志愿服务知识,增强全社会对关爱未成年人志愿者制度的认知和认可,吸引更多志愿者参与关爱未成年人志愿者活动。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关护帮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通过社会支持力量共同参与,借助各方力量延伸帮教工作,保护被观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观护帮教工作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观护单位应为被观护人提供教育矫治所必需的健康、良好的生活、住宿环境;可结合行业特点为考察对象安排与其年龄、性别、身体发育情况、心理状态以及本人意愿相适应的学习、技能培训或工作机会;应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与其年龄、性别、身体发育情况、心理状态相适应的综合教育活动。
第三条 观护单位要保障被观护人的学习、休息、受教育等权利;参加劳动的,与普通员工实行同工同酬。
在观护单位就业实习和学习的时间,可计入技能培训时间。观护单位应根据考察协议要求保障考察对象参与考察帮教活动的必要时间。
第四条 观护单位应为涉罪未成年人指定熟悉未成年人心理、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成长的观护人员。观护人员作为具体负责人,主要负责被观护人日常工作、学习、教育、生活的计划、实施和管理,督促其完成考察内容,遵守考察规定,建立观护帮教档案。
第五条 观护单位要与检察机关建立信息联动机制,定期与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联系。如发现被观护人有不利于改造的思想或行为,应及时与检察机关联系,同时向其法定代理人反馈情况并进行沟通。
第六条 观护单位应配合检察机关工作,积极参与检察机关组织的观护帮教工作相关会议,互相交流观护帮教工作经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七条 观护单位若发现被观护人存在应当终止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或其他违规行为时,应于行为发现当日及时告知任城区检察院案件承办人。
第八条 检察人员或关爱未成年人志愿者会见观护对象应提前通知观护单位,观护单位应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观护单位的观护人员应及时参加检察院组织的有关观护帮教工作的座谈会,沟通帮教进展情况,协商观护方案。
第十条 观护期间一般为自决定进行观护日起的案件办理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观护考察为六个月至一年。
第十一条 观护单位应于观护期届满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观护帮教考察工作表》和《观护帮教考察意见函》,交由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审核。
第十二条 若对被观护人最终做出不起诉的,观护单位应积极参与检察机关组织的不起诉宣布会议。
第十三条 观护单位对被观护人的情况应严格保密。非经办案机关允许,相关资料不得泄露、流传。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与观护单位协调解决。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签署《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
一、目标任务
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合法权益,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落实未成年人司法特殊理念和诉讼程序,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优先和专业的司法保护,推动建立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和群团改革,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共青团组织依托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发挥社会动员优势,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
二、合作方式
1. 基本架构。指导省级及以下检察机关和共青团组织实现对接,组建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机构。根据各地实际,可以依托12355青少年服务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已有团属机构,也可以成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等专门机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机构“一门受理”检察机关、共青团委派的工作及委托提供的相关社会服务,并接受同级综治委“预青”专项组指导,逐步实现实体化注册、专业化运作。
2. 工作流程。各级检察机关未检工作机构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委托或服务申请等形式向本地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机构提出工作需求。社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或申请后,提供针对性的支持服务,或转介至有关职能部门、社工机构、社会组织实施,并负责开展跟踪督导、质量评估。
3. 项目运作。根据《关于做好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服务清单中“青少年合法权益维护和社会保障支持服务”“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等相关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项目化运作为载体,支持和引导本地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向涉罪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被害人以及民事、行政案件未成年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
4. 试点推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工作基础较好、有地域代表性的地市、县区开展试点工作,探索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路径和机制。鼓励各地开展省级试点工作,做好试点经验的总结和推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
三、合作内容
(一)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1. 各级检察机关未检工作机构,应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落实未成年人特殊检察制度,推进未成年人司法改革,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2. 各级共青团培育扶持青少年司法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专业青少年司法社工队伍,协助开展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心理疏导、法庭教育、社会观护、被害人救助等工作。
3. 逐步扩大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的领域和范围,为构建涵盖未成年人警务、检察、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社会支持体系提供经验。
(二)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和犯罪预防
4.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检察官在法律监督过程中面向青少年开展法治教育的制度规范,共青团组织发展壮大青少年普法工作队伍和志愿者队伍。检察机关、共青团加强资源整合、项目合作,深化“法治进校园”“青少年学法用法网上知识竞赛”等专项活动。
5. 关注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转化边界,抓住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临界干预机制。推广实施亲职教育制度,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负有监护失职责任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家庭教育指导。
(三)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6. 借助社会力量,解决涉罪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及民事行政案件未成年当事人帮教维权方面的实际困难,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帮教基地,妥善安置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附条件不起诉、适用非监禁刑、特赦的未成年人以及解除收容教养和其他刑满释放的青少年。
7. 建立检察机关、共青团组织保护未成年人的联动机制,实现线索双向移转,有效介入和处置个案,加大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法律监督。深化“青少年维权岗”创建、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社区(村)创建等工作,健全基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8. 健全未成年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加强监护缺失、受到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推动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帮扶关爱。
(四)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
9. 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强化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配合,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改革,加强未成年人司法特殊保护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配套工作体系。
10. 推动整合完善《刑法》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治安处罚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干预措施,构建具有“提前干预、以教代刑”特征的保护处分措施体系,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干预矫治。依法依规改革专门学校入学程序,建立符合条件涉案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有效渠道。
四、配套保障
1. 健全合作机制。建立会商研讨机制,定期就合作事宜通报情况、共享信息、总结经验,分析研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权益保护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逐步建立各级检察机关和共青团干部交流、挂职、兼职常态化机制,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履职能力。
2. 培育工作力量。围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司法保护和权益维护工作,加强对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社工的交流培训,明确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的工作需求和服务标准,提高相关服务机构的承接能力、专业社工的服务质量。
3. 加大资金投入。检察机关、共青团组织在既有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相关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经费,同时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并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购买服务项目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鼓励多渠道引入社会资金,支持青少年司法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发展。
4. 完善政策保障。适时制定社会专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政策性指导文件,规范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推动把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纳入综治工作考核评价。争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政策支持,建立和完善青少年司法社工薪酬保障、考核评估、表彰奖励等机制。
-
济 宁 市 任 城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
一、法律规定和工作依据
1.2012年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中第270条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在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同时规定在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和不宜到场的情况下,可以通知其他人员到场。这里的“其他人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通常被认为属于“合适成年人”。
2.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是指,检察人员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其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时,依法由办案机关通知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选派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代表,作为诉讼参与人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并履行监督、沟通、安抚、教育等职能。
二、人员要求及来源范围
1.人员要求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了解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较好的沟通协调和证言表达能力,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和相关职责,并具有一定工作经历和社会阅历的人员。
2.来源范围
合适成年人由基层社区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学校教师、共青团、妇联干部等。
3.聘任期限
建立合适成年人人才库,每年培训一次,每两年聘任一次。
三、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
1、合适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1)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阐明其享有的合法权利,了解其健康状况、合法权益有无遭受侵犯等情况的权利;
(2)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沟通,了解其成长背景和犯罪动机、目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安抚、教育的权利;
(3)对司法工作人员违法或不适当行为提出纠正,发现办案人员有诱供、逼供或其他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情形,向办案人员所在单位反映的权利;
(4)讯问结束后阅看讯问笔录,并在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的权利。
2、合适未成年人的义务:
(1)根据通知要求,按时到场的义务,认真阅读;
(2)不非法干涉正常的诉讼活动,特别是在讯问过程中不插话、诱导未成年人回答、歪曲文字表达意思等;
(3)遵纪守法,不打探案情,不得泄漏与案件有关的秘密,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
(4)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具体情况,提出和参与对其司法或非司法的分流处理工作,为开展帮教和矫正工作打好基础。
四、参与情形
1、没有或无法联系其法定代理人,也无法通知其他亲属的;
2、因路途遥远、法定代理人是同案犯等特殊原因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
3、未成年人抗拒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
五、工作流程
1.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发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通知书》,并作出必要的工作说明;
2.由承办人根据案件情况和未成年人需求,从合适成年人人才库确定人选,至少于讯问前一天通知到场的合适成年人;
3.在讯问前向合适成年人发送《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六、更换情形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办案人员应当向其作必要解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出更换合适成年人的,应予准许,但更换次数以两次为限。
2015年6月17日